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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82********,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巷**寺**坡**号,现暂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路**街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虹,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报至我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同事李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新起点”音乐餐吧喝酒后,醉酒驾驶甘A*****号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固中医院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固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7.9mg/100ml。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46.18㎎/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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