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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78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U6****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路与**路路口往南约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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