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丹某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傍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在丹棱县丹棱镇板桥新村安置街一饭馆内吃饭,期间饮用了啤酒。之后,罗某某驾驶川Z*****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板桥新村出发沿G351、齐乐大道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罗某某驾车经过丹棱县丹棱镇齐乐大道国税局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罗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遂带罗某某到丹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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