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由南江镇三元公寓往南江县杨家河方向行驶。当日23时32分许,车行至南江县朝阳仿古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为82.9mg/100ml。2020年4月24日,经巴中市公安局鉴定所对罗某某的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液中液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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