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刘某某等“思域车友”微信群的朋友在射洪市沱牌镇中心路**火锅店、** KTV等地吃饭、饮酒、唱歌至次日凌晨2时30许。之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刘某某等人经沱牌镇花园大街向大佛路方向行驶。当日凌晨2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沱牌镇大佛路与龙凤街交叉口处时,因车速过快,直接撞上路口的转盘边上。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因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民警遂将其带至沱牌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
2019年10月3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血液“罗某某”字样样品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3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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