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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双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号附**1988年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21时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大件路白家段998号“圣菲悦城”小区1号门停车场入口处时,与停车场入口道闸相撞,导致车辆、道闸受损。经检验鉴定:罗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7.4mg/100mL。经事故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罗某某已取得受损方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谅解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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