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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2********,四川省蓬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由蓬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任隆镇向任隆镇高脚仓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高脚仓村5社时发生交通事故,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民警带罗某某至任隆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两支。经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资质齐全,发生事故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人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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