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1********,山东省平度市人,汉族,硕士文化程度,青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住平度市**号楼901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着胶平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青新高速平度南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手持酒精测试仪检测为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罗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mg/100ml。
案发后罗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罗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