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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46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A7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兴业大道东出江南工业二区三横路南39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7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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