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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 6月1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02时23分许,惠州市交警支队江东大队在惠城区长湖东路与东兴一路路口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号牌为粤B9****的小型客车司机罗某某浑身酒气有危险驾驶的嫌疑,经现场民警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100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随后执勤民警将罗某某带去惠州第三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之后带回大队作进一步调查。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2.74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立案标准。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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