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A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临江大道出东涌一横街东57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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