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8********,汉族,中专文化,保险代理人,户籍所在地梧州市**路**号**单元**房,现住梧州市**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9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2月14日7时30分,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万秀区大队发现桂D****0小型轿车停靠在梧州市万秀区**市场路口,经侦查发现桂D****0小型轿车驾驶员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提取罗某某血样送鉴定机构检测,鉴定机构于2018年2月23日出具血样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从交警送检罗某某血样(样品编号:SBSJDJ2018157)乙醇含量为303.18895mg/100ml。经本院审查认为,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