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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63********,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检查发现罗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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