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2********,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乡**村**街**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交大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金府下穿隧道出城方向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7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醉酒程度较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