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河**街**区一朋友家中吃饭喝酒。次日凌晨,罗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紫色德宝野玛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1时3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96.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