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武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外聘电工,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小区**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武山县城关镇红沟村饮酒后,于当晚21是30分许醉酒驾驶自己一辆车牌号为甘EG****的灰色海马牌小轿车由红沟村驶往自己家中(武山县**镇**小区**单元**楼**室),途径武山收费站口渭河大桥路段时看到新兴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执勤夜查,于是弃车逃跑,后被新兴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当场抓获。
2019年10月29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罗某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19.3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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