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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85********,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9日20时35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车上路行驶,当行驶至冷水滩区湘永路电力局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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