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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现住原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 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11月4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15时3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豫GG****白色“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武陟县詹店镇小马营村涵洞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詹店镇小马营涵洞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99.01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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