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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2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宁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海区329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骆驼桥附近时,被设卡检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执勤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表、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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