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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78********,蒙古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镇**街**付**号,住海拉尔区**镇**街**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查明事实:2019年07月23日21时10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海拉尔区**道**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拉尔区**镇东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罗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34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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