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5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村信二。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96****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前进二路路段时靠边停车,随即被前方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1.7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