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12月26日被处罚款15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皖E*****小型轿车途经本区京福线洞桥山工业区46号前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及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出具的到案经过,检验报告,监控录像及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核查记录表、交通违法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单、身份信息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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