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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大冶市**处**服务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鄂B*****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大冶市**大道**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线索来源、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检测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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