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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乡**街**号,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6号轻型栏板货车从竹溪县**镇**小学回家,行驶至鄂陕大道大裕沟桥头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竹溪县中医院对其抽血备检。

2020年8月5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0.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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