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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64********,汉族,初中文化,老河口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号,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在老河口市汉滨新村附近同乐餐馆用餐时饮用白酒。饭后21时许,罗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沿梨花大道行至老河口市三把壶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罗某某酒驾,将其带至本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12.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光盘2张;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案发后能真诚悔改,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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