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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5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湘******号三轮摩托车从慈利县**镇**村家中出发沿省道往赵家岗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赵家岗乡街上时,与一辆车牌为湘******白色小车发生刮擦,二人发生争执。慈利县交警大队江垭中队民警发现后处理刮擦事故,在调解过程中,交警发现罗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将罗某某带至江垭中队,经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当日13:56,交警将罗某某带至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抓获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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