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和朋友在湛江市喜来登酒店聚会饮酒。4月12日凌晨1时50分,罗某某驾驶粤GO****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海滨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小学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后侦查机关提取罗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38.3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罗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