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位于漳县**镇**村**社的王某某家中饮酒后,返回位于龙川河北岸的**镇**村家中。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甘E*****号“东风牌”DXK6451AF2H型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新寺镇,当车辆沿S57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川河南岸新寺镇新寺大桥桥头附近时,被新寺镇杨家滩疫情检测点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37mg/l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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