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山县,现住甘肃省武山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国民,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位于漳县**镇**村**社的王某某家中饮酒后,返回位于龙川河北岸的**镇**村家中。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其号牌为甘E*****号“东风牌”DXK6451AF2H型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前往新寺镇,当车辆沿S57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川河南岸新寺镇新寺大桥桥头附近时,被新寺镇杨家滩疫情检测点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4.37mg/l00m1。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样中酒精含量较低,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