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委会**路口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金海路金柜KTV前路段时,被设卡执勤的琼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50mg/100ml,后被执勤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9月17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罗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有的准驾车型E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其体内的酒精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配合民警工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同时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罗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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