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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1〕Z2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州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路**坊**,现住福州市闽侯县**镇**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汽车从六一北路鑫国色KTV出发,行驶至福马路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带其前往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后送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人员档案、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2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醉驾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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