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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4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汽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巴彦塔拉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科尔沁左翼中旗城建局门前公路处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1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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