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菜坝镇农家小院吃饭期间,因其停放的川A*****轻型厢式货车挡住小院大门,饭店老板便让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车挪到一旁。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将车挪动时因观察不够与停放在旁边的凌某某的红色川A*****小型轿车发生刮擦。凌某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9.99mg/100mL。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凌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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