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街**村**组**号。2020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自贡市贡井区贡兴路沿207省道往自贡市贡井区虎头桥方向行驶,其行驶至207省道63公里+800米处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随即带其至自贡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1.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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