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陕A****9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子午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子午大道黄良村村口北200米处,被在此执勤的交警长安大队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564号鉴定意见,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8.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强某某的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罗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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