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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3********,佤族,初中文化,务工,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机关**。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日补查重报。

西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6日9时35分许,罗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翁嘎科镇班岳村公路班岳村方向往王莫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班岳村公路K8+600M处时,与对向由扎某某驾驶的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某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西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处理。但翁嘎科镇边境派出所交警中队民警已在现场,随后民警带罗某某到翁嘎科边境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将罗某某带至西盟县翁嘎科卫生院由医务人员抽取静脉血液样本。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8.8. mg/100ml血。

2020年2月8日,西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中罗某某负主要责任,扎某某负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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