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赤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鄂LD2***号东风日产小轿车从赤壁市**街道往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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