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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某某县**镇**村**组,现住某某县**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某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某某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某某县建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某某路某某酒店门口路段时,与对向当事人李某驶来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95.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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