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DR****两轮摩托车搭载一人从九龙坡区巴国城老四川酒楼出发,行驶至九龙坡区科城路同天警务室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23mg/100ml。随后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罗某某静脉血内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的法定从宽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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