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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号,现住址四川省荣经县********号。因本案于2021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14 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家中饮酒后驾驶川AJ****号轻型栏板货车出发前往雅安市雨城区八步镇枫木村,行径雅安市雨城区108 国道2411公里100 米(八步镇大溪桥)处时被雅安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手持呼吸式酒精测试仪酒精含量检测后依法将其带至雅安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浓度为99.4 mg/lOO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积极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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