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6********,瑶族,高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镇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NV132号小轿车,从马山县白山镇木棉道班方向沿着G210国道往马山县白山镇帝王国际方向行驶,行至马山县汽车总站修理厂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发现罗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民警依法将其带至马山县中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罗某某血液样品中的乙醇含量为126.11 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同年5月29日,罗某某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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