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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办事处**路**垸,住麻城市***办事处**路**垸**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中午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麻城市城区**路红绿灯处路段行驶时,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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