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6807****22,汉族,大专文化,靖安县人,靖安县双溪镇**村**委员会上班,家住靖安县**镇**村**组231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靖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
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从靖安县**南路到靖安县**外**号的家中,休息两小时后再驾驶赣******小轿车去靖安县中学接其儿子,途经靖安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56mg/lOO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车辆及照片;2、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驾驶证查
询等书证;3、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030号鉴定意见;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56mg/lOOml,喝完酒后在家休息2小时再去接儿子,属隔时醒酒,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四、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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