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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罗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鹰雄大道工业园区卡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5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罗某某带到贵溪市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检验,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49mg/100ml。2020年8月14日,罗某某接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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