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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0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自连城县莲峰镇心怡都城往老车站方向行驶,途经老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91mg/100ml,随后被带至连城县医院抽血待检。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37mg/100ml。

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及告知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驾驶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

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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