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刑不诉〔2020〕Z11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1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11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南郑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后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再次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初,罗某某(汉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某镇自来水管道安装工程自己无法承建的情况下,虚构其公司汉中某公司及本人与汉中市南郑区某镇政府签订某镇自来水厂工程承包合同事实,并通过胡某某介绍组织施工方。2017年8月22日,罗某某通过胡某某介绍,与四川省华蓥市某公司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签订了某镇给水管道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骗取了刘某某2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现罗某某已向刘某某退还12万元并就剩余欠款已达成协议,刘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双方已达成和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能认定罗某某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