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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公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乡**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耒阳市**乡**村**村)**背***山脚下自己的黄花菜土里烧茅草时不慎引起***山森林火灾,经耒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鉴定,过火总面积为2.47公顷(37亩),优势树种为杉树和国外松,地类为有林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证人匡某甲、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该案系过失犯罪,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被不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如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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