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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为电白区),住高州市**镇****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8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至2019年至9月7日。

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9月23日13时许,高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赶赴高州市根子镇东风街原“国达”酒家查处赌博无果,当民警撤离现场时,嫌疑人罗某某伙同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均已判刑)等人以不能到根子镇查处赌博为由煽动群众阻拦民警撤离,并持砖头、竹棍等物品围攻民警、打砸汽车,造成多人受伤、汽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鉴定,钟某某等九人受轻微伤,货运司机叶某某受轻伤,汽车损失值132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认定罗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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