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朝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11980********,朝鲜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现住在吉林省长春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8时30分许,孟家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派出所民警赶到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牛人牛味8号仓库烤肉店,将当事人罗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带回调查。在派出所候问室内对其三人进行登记之后,民警刘某某在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约束时,罗某某拒不配合并推搡民警刘某某,在制止其行为时,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仍暴力挣脱致二人摔倒,罗某某倒地后用脚踹民警刘某某的腹部及腿部,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案发后,已经得到民警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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