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刑不诉〔2019〕6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6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广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万盛大队干部,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6时许,广安区公安分局民警陈某甲着便衣带领辅警苏某某、李某某(二人未作警察制服)等人在广安区建设路检查时,发现广安区建设路34号门市内可能涉嫌卖淫嫖娼活动,便对该门市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陈某甲出示警察证和表明警察身份,后检查发现适在门市内的罗某某与卖淫女陈某乙涉嫌嫖娼卖淫行为,便口头传唤罗某某、陈某乙到广安区公安局接受调查。当罗某某被带至陈某甲等人使用的民用车边时,罗某某拒不上车,并要求陈某甲等人出示证件,陈某甲再次向罗某某出示人民警察证。罗某某看后要求出示执法证等,陈某甲向罗某某解释:人民警察在执法中出示人民警察证,若再不配合,将强制带离。罗某某听解释后,仍拒不配合,陈某甲、苏某某便对罗某某徒手控制,在控制过程中,罗某某将陈某甲右手臂咬伤,后来增援民警赶来,给罗某某带手铐准备强制带离过程中,罗某某不停的乱抓进行反抗,将苏某某的右手背抓伤。
广安区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证明证实:陈某甲被人咬伤右上臂,局部呈青紫,无皮肤破损、出血,右上臂软组织损伤;苏某某与他人撕扯时右手背出现抓伤,无活动性出血,软组织损伤。
广安区公安局出具的活体检查记录证明:陈某甲上唇部粘膜有0.4cm×0.5cm破损,右上臂中段后侧有4.8cm×4.2cm皮下出血。苏进华右手背有0.5cm×0.3cm抓伤。
同时审查查明:陈某甲、苏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国家相关机关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谅解,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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