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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妨害公务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无曾用名及绰号,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5********,汉族,中专文化,韶关**诊所医生,现住韶关市浈江区**街**。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即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经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韶关市浈江区碧桂园的家中与谢某某、罗某乙、钟某某等人喝酒。期间,罗某甲因琐事打电话给正在浈江区花坪镇家中与姜某某等人喝酒的杨某某。后罗某甲、谢某某与杨某某、姜某某因醉酒在通话中发生争吵并互相挑衅,罗某甲扬言要到花坪教训杨某某、姜某某。当晚22时许,杨某某、姜某某担心事态变严重,遂到花坪派出所报警求助。

2019年10月14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纠集了谢某某、姚某某、罗某丙、廖某某等人到达花坪派出所找杨某某与姜某某,直接将坐在接警台前反映情况的姜某某拉拽出派出所门外殴打(姜某某受伤轻微未到医院治疗),阻碍派出所民警执行接处警工作。期间,罗某甲带廖某某、罗某丙等人,不听派出所民警劝阻,在派出所办公楼内寻找杨某某,扰乱了派出所的办公秩序。

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主动到花坪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主动向姜某某、杨某某赔礼道歉,并取得了姜某某、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事主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醉酒后纠集他人到派出所强行将报案事主拽至门口进行殴打,并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较好,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对被殴打的事主作出赔偿,获得谅解,且罗某甲及其纠集的相关人员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已得到惩戒,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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